<<產學中心>>教育部函轉經濟部修正「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第4 點、第9點(如附件)
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專案貸款要點(修正第四點及第九點
第四點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 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 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技術處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 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 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六) 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 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 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 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十) 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
(十一) 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
第九點 保證條件
(一) 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二) 承貸金融機構必要時得移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低八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企業,保證成數最低九成,前述新創企業如獲選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創業型SBIR、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之新創團隊事業或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或獎(補)助之導入數位科技之新創企業,於新臺幣伍佰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外加零點五成,為九點五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
第四點 貸款對象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且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申貸本貸款(相關應備文件及說明如附件):
(一) 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二) 曾獲政府相關創新獎項,如:經濟部技術處(以下簡稱技術處)之總統創新獎、國家產業創新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之國家發明創作獎;本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獎、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或其他國內外經認定具有創新研發相關評核指標之獎項,該項指標至少占整體權重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 曾獲政府研發補助,如:本處之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含創業型)(SBIR);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之產業升級創新平台輔導計畫、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CITD);技術處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經濟部商業司(以下簡稱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SIIR) ;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等。
(四) 曾與國外之企業、政府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法人機構有品牌、通路或技術等合作;或接受國外之企業等單位委託開發、提供技術服務或其他研究發展等。
(五) 獲政府加強投資中小企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服務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策略性製造業實施方案、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中小企業創業育成信託投資專戶投資或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
(六) 經核准在科學工業園區內成立之科學工業;經政府設立或核准之工業園區、軟體園區、科技園區、技術園區、產業創新園區等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七) 經向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並已獲同意進行輔導,或已登錄創櫃板。
(八) 符合金融挺創意產業、政府創新產業推動(如生技醫藥、綠能科技、智慧機械、國防航太、亞洲矽谷、循環經濟、新農業、文化科技、數位經濟及半導體等產業)之企業,且具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製程、流程、服務 (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能力。
(九) 最近三年期間之員工數或營業額之複合平均年成長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且觀測起始年之員工數門檻至少要十人以上。以營業額認定之企業,另需符合自觀測年起連續三年獲利。
(十) 經本處登記之社會創新企業或經國際非營利組織B型實驗室(B Lab)認證之B型企業。
(十一) 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獎(補)助或獲經濟部登錄之國際創育機構培育且推薦之導入數位科技之企業,具有提升產能、營業收入、數位化營運流程、優化顧客體驗、改善商業模式或其他增進數位化商業發展能力。
第九點 保證條件
(一) 依各承貸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規定辦理。
(二) 承貸金融機構必要時得移請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貸款金額最低八成之信用保證,設立未滿五年之新創企業,保證成數最低九成,前述新創企業如獲選新創事業獎、女性創業菁英賽、創業型SBIR、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畫之新創團隊事業或經政府輔導、核發獎項或獎(補)助之導入數位科技之新創企業,於新臺幣伍佰萬元額度內,保證成數外加零點五成,為九點五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年費率以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手續費計收要點之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區間下限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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